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 164号)文件精神,特将患者就医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量,行动不便者限2周量;
2、患十种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种药物者不超过一个月量;
3、剩余药量超过5天开药不予报销;
4、不得重复开药,包括分处方重复开药、跨科室重复开药等;
5、急诊科就医患者药量限3天(最小包装除外);
6、超医保限报适应症范围用药不予报销;
7、患者因特殊原因(药品丢失等)需重复或超量开不予报销。
8、住院期间不得持医保卡或电子凭证发生任何门诊费用,否则医保不予报销该次住院费用,请您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