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就医指南
政策法规
找到我们
投诉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一、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四、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五、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北京市医调委联系电话87541701或6712970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甲2号第三街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1号楼2层)

六、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七、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如您在我院就诊过程中有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您拨打我院24小时服务电话。

公众与患者健康服务热线:010 65612345

意见建议专线:010 85695235


如您有行风建设相关问题,请您在工作日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给我们。

行风建设举报电话:010-85628191(工作日)

行风建设举报电子邮箱:ywc@shoue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