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35号):
(一)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直接结算需预先在参保地办理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二)已办理直接结算备案手续的异地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结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三)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本市相关流程。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需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四)异地参保人员在本市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计算反馈的结果与异地参保人员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市辖区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异地参保人员因故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