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关于新生儿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1]68号)有关规定,接受参保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全额垫付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材料时,不需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