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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医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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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医疗合作申请
对外医疗合作申请
一、医疗合作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是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健康卫生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开展的所有医疗合作项目。
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京蒙对口帮扶、京沈对口合作、南水北调和其他区域合作等政府对口协作任务,京津冀卫生协作政府合作项目和援外医疗队等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医疗合作项目,原则上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但与合作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需上报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备案。
三、合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先、公共优先原则。鼓励优先与政府办、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二)坚持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原则。遵守政府相关规划要求,鼓励开展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合作项目。
(三)坚持责权清晰、互惠共赢原则。合作双方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等法律主体责任不变,核算独立。执行属地各项相关政策。与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坚持有偿合作。
(四)坚持风险防控、量力而行原则。涉及在合作单位增加牌匾、扩大诊疗范围、开展新的诊疗技术、使用院内制剂、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利用处置国有资产等事宜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药监、财务等部门相关规定。优先完成我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医疗合作形式
合作形式主要包括:区办市管、院间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区域医疗联合体、专科医联体、专科联盟、医院集团。其中采用区办市管、托管和特许经营三种合作方式的,其合作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
五、合作对象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作对象必须为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举办主体。
(三)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严重不良记录。
(四)获得医疗机构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六、签约主体
(一)区办市管。甲方是本市各区政府或外埠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乙方为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丙方为我院。
(二)院间托管。甲方为委托方,乙方为我院。
(三)技术合作。甲方为合作对象,乙方为我院。
(四)医联体。甲方为我院,乙方为其他成员医疗机构。
(五)医院集团。甲方为我院,乙方为集团成员内其他医疗机构。
(六)特许经营。按照《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执行。
七、医疗合作项目管理
申报、审批、备案手续和医疗合作协议模板按照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2020年12月下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工作指南》相关合作项目管理规范执行。
八、牌匾管理
(一)北京区域内,区办市管医院加挂牌匾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避免产生歧义及误导患者。我院应对合作项目加挂牌匾进行统一设计、管理,规范制作、使用牌匾,使用字体颜色等标识元素应与本院名称保持一致,提高牌匾的可识别性,确保我院品牌形象的统一。使用我院名称加挂牌匾及对外宣传时须使用加挂牌匾全称,不得拆分;其字体不得大于、高于合作医院的第一名称。合作期满后,我院应督促合作医院立即撤除脾匾等相应标识标牌。
(二)根据《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暂停市属医院对外开展医疗合作项目增挂合作牌匾的通知》要求,在北京区域外,新开展的区办市管合作项目不得增挂合作牌匾。
(三)不同合作项目牌匾文字按照相关管理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