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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首都儿科研究所委员会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7-03-16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团中央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市卫生计生委团委关于团费收缴的有关要求,现做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团委通知要求,参照本单位党费基数计算确定。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2000 元以下(不含 2000 元)者,交纳 3 元;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 2 译后按去尾法取整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 元—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 费 0.2 元。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

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 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 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按期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三条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50  上缴是市医院管理团委。

二、 团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 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

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 必须按照首都儿科研究所“内部申请单”流程,经集体讨论决定,相关科室签批,方可使用,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团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团费由首都儿科研究所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首都儿科研究所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条 团费必须存入所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 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

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 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每年向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首都儿科研究所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