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中共首都儿科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1-13

各党(团)支部:

为使我所的“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中共首都儿科研究所委员会印发《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试行)》,请各党(团)支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

中共首都儿科研究所委员会2018 年11 月13 日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基层团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切实做好“推优”工作,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通过“推优”工作,使优秀共青团员加入党组织,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为使我所的“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的意见》及我所发展青年党员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推优”对象的范围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凡团组织关系在我所的共青团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入职不满一年的新职工或入学不满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推荐,推荐比例不超过团支部人数的5%。

第六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五)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志愿服务,是“志愿北京”注册志愿者,累计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 小时。

(六)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服务态度好,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积极参加所院的各项活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态度积极。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者,且提交过入党申请的,可以优

先向党组织推荐:

(一)受所级以上先进个人、优秀护士、优秀医师、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二)参加各级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三)局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青年;

(四)在创建五四红旗团支部、青年文明号等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优”:

(一)一年内有医疗事故或被举报者;

(二)在职或在读期间受到处分者。


第三章“推优”工作基本程序

第九条培养、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组织

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团组织应及时认真做好培养、考察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一年进行1-2次。

第十一条“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团组织

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

具体程序如下:

(一)团支部对本支部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获得超过参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指导推荐对象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报所团委审批。

(三)所团委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团委会研究讨论推荐人选,报党委或党支部审批。

第十二条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

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该对象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推优”工作要在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所团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推优”工作的实施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解决“推优入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十五条“推优”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团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支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计划,扎实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八条在“推优”过程中,各级团组织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推优”资格外,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我所团员“推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首都儿科研究所委员会。所有。

 附件1:

 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

 推荐团支部: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文化程度

 

入团时间

 

申请入党时间

 

科室

 

职称

 

团内职务

 

志愿服务时长

 

党校学习培训情况

 

 

 

团支部意见

 

 

 

 

 

 

 

 

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字)_ _

 

上级团组织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党支部意见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字)_ _

 

备注

 

注:

1. 本表一式三份,送团员所在党支部、上级团组织、推荐团支部各一份;

2. 将推荐结果填入备注栏内。


 

发: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各党(团)支部

 

 

首都儿科研究所党委办公室2018 年 11 月 13 日印发

 

 

(共印45份)